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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建筑主体结构沉降观测标准

作者: 安测房屋鉴定   更新日期:2021-04-15  点击:
在建工程建筑主体结构沉降观测标准由于设计上、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工程建筑物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发生变形,如果变形超出极限,就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甚至发生坍塌等事故。由

在建工程建筑主体结构沉降观测标准由于设计上、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工程建筑物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发生变形,如果变形超出极限,就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甚至发生坍塌等事故。由于变形监测能够为判断工程建筑物的安全性提供必要的信息,使得变形监测的意义更加重要。

目前的一些专业检测机构,也能够针对不同的地质变化,以及周围的环境来做一个检测方案,尤其是在一些大型的工地,对于这些地质沉降的检测也有很多种方式。目前大家对于这样的一个检测方式,可能还不算太了解,下面我们来一起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让大家在今后的建筑物沉降观测中,也能够有一个更好的了解。


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与有资质的沉降观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沉降观测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接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沉降观测。
 
(二)设计单位对需进行沉降观测控制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观测要求(含具体的观测指标),并在施工图中标注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三)除检测机构进行观测外,施工单位应自行开展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施工现场开展房屋建筑沉降观测工作时,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方案(观测点位置、数量等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观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查会签后方可实施现场沉降观测。
 
(五)沉降观测单位应及时根据施工进度以及检测方案中预定的观测日期,按照规范、标准以及检测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沉降观测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六)每次观测完毕,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观测成果,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转交施工单位。观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时,检测机构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检测机构应及时采取增加观测次数、调整沉降观测方案等措施;当观测任务全部完成后,检测机构应提交技术报告书等综合成果。检测报告的沉降观测结论应明确观测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七)当沉降观测数值明显异常或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设计文件规定要求时,沉降观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在24小时内上报灌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已使用的,观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单位和灌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八)监理单位应把测量工作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有关要求和已经确定的观测方案纳入监理内容,每次观测结束后,及时整理相应的观测报告。每次沉降观测需经监理签字盖章、留存影像资料、录入监理日记;未按进度进行沉降观测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沉降观测单位提交经监理签字盖章的沉降观测方案和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阶段结论性的分析结果,并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沉降观测方案、沉降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值(包括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速率等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沉降观测成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补充观测或重新观测,观测的具体要求由设计单位提出。
 
(十一)凡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出具观测报告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检测单位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稳定(或趋于稳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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